發(fā)布時間: 2017年12月12日
有關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民政廳(局):
根據你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)請示,經研究,決定撥給你?。ㄗ灾螀^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)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(數額詳見附件)。現(xiàn)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各地要將中央補助資金與地方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統(tǒng)籌使用,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補助標準,對冬春期間受災群眾口糧、衣被取暖等困難給予補助。同時,各地財政、民政部門要加強合作,共同管好、用好救災資金,確保??顚S?;要保障重點,按照受災群眾自救能力分類救助,不得平均分配或預留資金,也不得以慰問金形式發(fā)放。
二、各地財政、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央有關加強預算執(zhí)行管理工作的要求,規(guī)范資金管理,加快預算執(zhí)行進度,及時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安排的補助資金,增強預算執(zhí)行的時效性和均衡性,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。
請將此款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08類“社會保障和就業(yè)支出”科目。
財政部 民政部
2017年12月1日